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2024年世界财富报告》、《2024大中华区家族办公室现状调研报告》、《2024中国财富管理行业白皮书》、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香港家办、同居子女抚养、夫妻共债、家族信托,具体如下:(一)《2024年世界财富报告》发布
近日,全球技术服务及咨询公司凯捷集团发布《2024年世界财富报告》,报告指出一个重大的投资转变:全球高净值人士的数量和财富水平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而且,随着财富的增长,高净值人士正在重新审视2022年和2023年谨慎的资产保值趋势。 避险情绪正在消退,高净值入士正在慢慢地在安全和增长之间重新平衡。
由香港科技大学金乐琦亚洲家族企业与家族办公室研究中心与安永大中华区家族企业服务团队联合发布《2024大中华区家族办公室现状调研报告》。报告探讨了大中华区单家办和联合家办的发展现状,以及潜在单家办用户的情况。大中华区单一家族办公室(SFO)与联合家族办公室(MFO)的发展现状呈现出多样化和专业化的特点,反映了该地区超高净值家族对财富管理、家族治理和传承规划的日益增长需求。
近日,CFA北京协会发布《2024年中国财富管理行业白皮书》白皮书显示:据麦肯锡全球财富数据库统计,截至2022年底,中国居民个人金融资产已接近250万亿元,成为全球第二大财富管理市场。中国高净值人群(可投资资产超过 1000 万人民币)规模及其持有的可投资资产规模增速与上述总体资产规模保持相同的增长态势。结合司法裁判观点可知,不论是否区分不同的财产类型,夫妻共同财产收益归属确定的时点均以请求分割时或者婚姻关系解除时为准;而对于具体时点的选择逻辑基本一致,即,基于物权法律关系中的共有制度而认为应以请求分割时为收益归属确定时点,或基于婚姻法律关系中的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基础而认为应以婚姻关系解除时为收益归属确定时点。本文作者认为,对于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收益归属的确定时点,应当同时考虑夫妻关系的协力性与共同财产的共有性,对于在离婚后双方已不再共同对某一财产存在贡献的,应当以婚姻关系解除之日为收益归属确定的时点,而对于本就无需夫妻双方的贡献,该物即可自行产生价值变化或者收益的,则应当以财产分割之日为收益归属确定的时点。虽然香港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上要求家族办公室资产管理规模达到2.4亿港元,但其实设立一般香港家族办公室不需要这么高门槛,千万级的资产规模就可以设立。于香港成立家族办公室的程序与成立一般其他香港公司无异,必须符合一般法律、税务和合规报告的相关要求。
香港并无专为家族办公室而设的发牌制度。家族办公室是否需要申领牌照,主要取决于三大因素:第一,由家族办公室所提供的服务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一类或以上受规管活动;第二,家族办公室正经营提供有关服务的业务;第三,有关业务是在香港经营。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因素,家族办公室才需要申领牌照。
(三)创始人的股权回购义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股权回购纠纷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创始股东的回购之债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是,配偶是否持有被投公司股权、是否参与被投公司经营管理、对增资协议是否知情。通常而言,特定身份和特定行为是法院判定的两类重要标准。如配偶是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关键人员的,或者配偶存在与公司经济往来频繁、为公司寻找融资渠道、提供收款账户等行为的,则法院极可能认定配偶参与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而认定该回购义务属于经营型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配偶与创始人共同承担回购义务。二是,创始股东单方在被投公司从事生产经营事项的,如果配偶要求将所经营公司之股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法院倾向于认为该配偶方从该公司经营中获利,创始股东承担的回购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判观点: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时遵循的基本原则。同居关系的解除,意味着男女双方感情的结束,但是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抚养孩子是为人父母双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都没有理由推卸责任。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五)从默多克家族控制权之争看家族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安排
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可以考虑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规避多个受益人之间以及受益人与委托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一是引入信托保护人制度。信托保护人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在委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发生矛盾时,可以协助双方通过沟通、协商等方式,寻求妥善解决纠纷的途径,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二是建立家族信托受益人大会表决机制。考虑到家族信托的家事特点和受益人地位的平等原则,以人数为依据作出的多数决议可能仍然是比较合适的选择,尽管存在一定的缺陷。而对于哪些事项适合采取相对多数、哪些事项适合采取绝对多数、哪些特别事项需要一致表决通过,则需要根据家族信托的目的、结构设计、受益权安排即家族治理情况进行个性化安排。三是在家族信托中引入家族治理组织。家族治理组织作为家族事务共同协商和集体决策的平台,在共同认可的家族价值观和家族理念指导下,按照既定的家族规范,以血缘和亲情为基础和纽带,充分考虑家族成员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好的化解各成员之间的矛盾,从而使家族信托能够更加稳定、和谐、有效地运行。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了解更多私人财富管理和婚姻家事领域的法律知识和实操指南,
请扫码关注“薛京律师”视频号。
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业务联系电话:1366 109 7559 (微信号同手机号)